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章程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六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廿六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研究民族學、人類學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分會於其他地點。 |
| 第四條 | 本會業務如下: 一、 進行室內研究及田野工作。 二、 舉行演講會或討論會。 三、 編行年刊及研究專刊。 四、 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及個人交換研究資料。 五、 提倡並推進與民族學、人類學有關教育文化工作。 六、 接受委託或主動規劃人類學與民族學相關之研究計畫。 |
第二章 會員
| 第五條 | 凡對民族學、人類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凡團體、機關對民族學、人類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大學學士班學生對民族學、人類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預備會員,預備會員免收會費。預備會員畢業後,函告本會願為正式會員者,得為本會會員。 |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案、繳納會費及協助推進會務之義務。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應享之權利。贊助會員及預備會員無被選舉權。 |
第三章 經費
| 第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經常費 甲、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繳納之會費,由理事會於召開下屆會員大會並決定之。 乙、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並得自由捐助。 二、特別費 於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接受補助或捐款。 本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四章 組織
| 第九條 | 本會設理事會,執行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組織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定為五人。 |
| 第十條 | 本會理事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選舉之,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其中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祕書處置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執行祕書、祕書等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協助理事長辦理日常事務。 |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監事會,監察本會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組織之,並由當選監事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監事定為一人。 |
| 第十三條 |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
第五章 開會
|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遇有特別事故,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 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事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 事聯席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 |
第六章 附則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陳報內政部備案施行,修訂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