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碩、博士論文獎施行辦法
105年7月25日第28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設立宗旨:為獎勵有志於人類學與民族學之本國籍碩、博士優質學術研究成果,特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 獎金來源:本會每年至多提撥新臺幣八萬元整為之。
第三條 審查組織:由本會理事長和四名常務理事組成決審委員會,並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
第四條 給獎對象:自本會團體會員大專院校各系所取得碩、博士學位者,或自國內大專院校取得碩博士學位之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 遴選標準:
(一)本獎項鼓勵人類學(包括考古學)與民族學領域各類研究課題。
(二)本獎項以本會公告申請截止日之前二年內完成的碩、博士論文為審核要件。
第六條 給獎名額:每年至多四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於本會每年召開年會時頒發。
第七條 申請方式:必須經由推薦。申請表格(附表一、二)可向本會索取,或逕自學會網頁公告處下載。
第八條 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獲獎名單當年六月底於本會網頁上公告。
第九條 審核程序:
(一) 初審由本會秘書處負責,主要係檢查所繳之申請要件應合於規定,不合規定者退件。
(二)複審由本會理事長徵詢決審委員會委員,就每篇論文屬性,分別聘請二位專家學者進行實質審查。
(三)決審由決審委員會開會議決。
第十條 受獎論文日後出版時,應註明曾獲本獎項,並提供出版品二份供本會存檔。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於會員大會核備後實施。
申請表格下載:
*
附表一-申請表.doc
(請在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逕寄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秘書處:「30272 新竹縣竹北市六家五路一段一號HK110,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轉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日期以郵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