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前並顧後一下「山地建設」:原住民現代史的老生常談
李慧慧|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

圖1 石門水庫的湖光山色,水下是泰雅族過去的家園 (攝於2006年7月1日)

圖2 石門水庫興建後而散處都市各角落的泰雅族人聚集殺豬 (攝於2015年5月19日)
為誰而建?—缺乏主體性思維的山地建設
山地建設是什麼?為什麼從一般的國家建設、社會建設或區域發展,獨立切割成為一個獨特的建設項目?是因為地理因素?還是人的因素?如果是地理因素,山區的高山地理特性與都市的平地特性不同,所以需要有不一樣的建設,那又為什麼有些山地有建設,有些就不建設?顯然這與山地住不住人,以及住了什麼人有關。
「山地建設」是國民政府承襲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的理蕃政策,於1953年臺灣省政府通過「臺灣省促進山地建設計畫大綱」,從此成為臺灣原住民近現代史上的普通常識。「山地建設」一詞在國民政府提出相關政策前,即已出現在由原住民菁英於1948年籌組設立之「台灣省山地建設協會」,其設立宗旨,係以協助政府輔導原住民推行自治、發展經濟、改善生活、提昇教育文化水準等,可見涵蓋範圍與原住民全面性的生活權益相關,具有多層與多元的意義。
由於其目標是為改善山胞經濟,提昇山胞文化水準,以及充實山地自治財源,背後也隱含了「山地平地化」的政策思維,認為山地貧困,建設趕不上平地腳步。因此,必須在政治、經濟、教育、醫療等給予優惠與特別的照顧,山區住民生活才能與平地一樣進步。這個建設政策,以扶助原住民融入主流社會之名,卻也承載了資源掠奪、政治控制、社會安全等統治需求的思考。身為一位從小親身經歷山地建設,並曾於山區擔任公職,以及觀察原鄉原住民不斷遷入都市後生活產生變化的人類學研究者,對於「山地建設」的本質與意義,因而有些心得與反思。
整體而言,山地建設主要係以「經濟發展」為導向,發展山地地區的觀光產業,建造道路、橋樑、景點等為建設重點以方便聯外,但這導致愈來愈多非原住民挾帶資本進入山地地區,同時使得自山區移往平地的原住民人數愈來愈多,遂形成「平地住民上山,山地住民下山」的反向運動,一上一下,山地地區人口結構產生了改變。雖然山地地區不會只住原住民,也有閩客族群,乃至滇緬軍眷。但,山區多數住民為原住民,這是比較接近臺灣早期山區的原生狀態。因此,山地建設通常即指山區原住民聚居地的建設。不同時期的統治政府,分別針對住在山區的原住民,採取與平地漢人不同的管理。如前所述,山地建設不只是指道路、房舍、公共基礎等硬體設施,也包括了醫療、文化、教育、農業、治安等軟體面向的生活狀態。過去,不同時期的統治政權對於山地建設的規劃,往往是政治面的控管需求多於民生建設,規劃原則主要基於異族互動之間的安全性或政治性優先的考量,建立在統治與被統治的族群宰制關係上,相關建設規劃多半以如何將山區住民融入(或排除隔離)都市主流社會為主。
歷來建設,不論是教導住民水稻農耕技術,或是開拓聯外的山區道路以便輸出山區經濟作物等,基本上不脫離建構與主流社會政治、經濟依賴關係的慣性思考,其特點是很少將原住民當成主體,去思考應該如何規劃原住民所需要的建設,包括母語、傳統禮俗、部落組織與信仰等文化需求。這種以他人認為你需要什麼,而非自己認為我需要什麼的建設思維模式,是外加而非內需,長期以來主宰了山地,也定義及限制建設的內涵。不過,當這些僵化模式遇到愈來愈多原住民對自身權益的覺醒,乃至自治意識抬頭,恐也讓政府產生焦慮,以致建設內涵也需隨之而有所調整。
今年6月30日,總統府召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議上報告事項有三,包括原基法推動、林務局國有林地、蘭嶼核廢料等原住民土地爭議相關之議題。其中林務局自我分析過去以來在林地爭議上,外界對林務局管理的批評是「流於個案、上對下、恩給式的單方給予」,未來將「持續與原住民族展開對話,互相傾聽與學習」,期望做到「邁向共管」。從官方相關政策的檢討,顯見過去的管理問題頗多,仍需積極展開對話與協商。同時,該次會議中委員的提案也包括:亞泥開發案應轉型觀光工廠、國家公園、林班地與原住民傳統領域衝突的管理、土地海域法、都市及離島原住民扶助條例、原住民族建設條例、訂定都市原住民國宅專案貸款辦法等等。但上述所舉問題僅是九牛一毛,對比總統府外凱達格蘭大道上長期抗議的原住民團體,以及將近一年前總統的公開道歉、承諾卻遲遲未見落實,益可想見國家自傳統山地建設政策轉而走到原住民政策過程中,急欲走出泥淖的窘境。
不過,山地之所以有建設,前提當是那邊住有原住民,如果只有原住民單一條件,而沒有山地的話,還會不會有,或該不該有山地建設?這倒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也就是說,山地建設在過去既是屬人性質,同時也是屬地的政策思維,二者兼具。但問題是,當住在山區的原住民開始往 都市移動之後,原來的山地建設到底該不該跟著人走?還是,只認地不認人?特別是,從官僚體系的行政思維來看,地理範疇的區劃,本來就決定了施政範圍的權力與責任,不在山區這個地理範疇內的人與事,當然就不屬於山地建設的權責。但是,從人類學,或從原住民的角度,會同意這樣的行政思維嗎?
是建設?還是破壞?—山地建設的迷思
山地建設美其名為建設,但實際結果是真建設?抑或根本是破壞?有時難以論斷。以筆者碩論研究的對象—歷經遷村的石門水庫淹沒區泰雅族人為例,原先居住在桃園復興山區,為了配合國家解決北部民生用水與農業灌溉的經濟發展建設需求,犧牲了他們世代居住的山區土地,被強迫遷離、輾轉流落到濱海沙地,期間並經歷了三次遷村,相繼遭遇颱風滅村、鎘污染毒害等「建設洗禮」,最後分散到都市及原鄉的角落。
如果這算建設的話,那麼建設就是讓一個原已自給自足的山地部落從有建設到無影蹤,這樣的山地建設,真的是原住民需要的建設嗎?把山地沉入水底,也還稱得上是山地建設嗎?這種矛盾,正說明了山地建設的宿命。也就是說,山地建設屈服在國家建設的大旗之下,遇上國家發展時,它的位階就矮人一截。也不管誰是先來後到,國家就算晚到,也是這塊土地上擁有發言權的一方,山地只好認命退讓,因建設之名被默默地建到消失蹤影。原以扶植原住民為初衷的山地建設,在水庫開發這 個案例上看,不但無法扶助泰雅族人,反而帶來一連串的災難。
不過,山地「從有建到無」之例,復興山區並非唯一。歷代統治政權都有以各種建設之名,而使得山區部落消失的情形,包括因同化政策而移入平地的原住民,以及過去同化政策的教育建設之下,因忽略原住民主體,導致母語失落、社會污名,乃至造成部落自我認同消散、低落,而衍生傳統文化衰微等,這些都曾是山地建設帶來的成果。
當然,類似復興山區部落的水庫遷村案例,也非所有山地建設都會遭遇的必然結局,也確有其它地區因山地建設而獲得安定與發展的果實。即使因興建石門水庫被強迫遷徙的泰雅族人,也因現代教育的開放性及機會均等,憑自力進入警政、學校或行政機關等擔任穩定的公職,並因教育普及及原住民山區的人力素質提昇,改善了整體生活。這些不能不說都是拜「建設」之賜而來的成果,不過這也並非只是獨厚山地的恩賜。
或許也因為石門水庫的經驗,原住民深刻意識到建設可能毀滅家園與文化,促成1995年魯凱族、排灣族人反對瑪家水庫興建,當時時空環境已與1960年代不同,社會對原住民權益意識的支持度也提高,因而石門水庫遷村的類似悲劇得以不再重演。另如蘭嶼,被開發成觀光景點對於達悟族的生活與文化延續,究竟是建設?還是破壞?還有,硬塞放置海底的核廢料,危機潛伏,讓人只看到對自然環境的破壞,若這也可稱之為建設,實是諷刺。此外,花蓮太魯閣族與亞泥礦業開採之間的土地爭議,又是山地建設另一個「從有建到無」的負面案例,原住民的耕地被整片建設到消失,環境也因建設遭破壞。
原地踏步或跟上腳步?—當原住民紛紛移居都市
過去,當原住民主要聚集在山區時,政府規劃了山地建設以縮減山地與平地的發展差距,並針對山區需求提供有山地特色的建設,有其時空背景考量。但當這個在特定時空背景的條件已有變動時,政策是否仍舊像過去一樣行禮如儀,不動如山,實有討論之必要。
山地建設,從歷史脈絡來看,有屬人與屬地兩要件並存,之所以有屬地成份,也是因為有人。換言之,地的要件是依附在人的要件,先有人而後有地。不過,這樣的認知,從公共行政的思維來檢視,必須顛倒過來看,亦即先有地而後有人,一旦地不成立,光有人也無用。以我從事公務多年經驗,行政機關受限於官僚體系、行政效率、預算編列等,政策執行基本上是屬地的,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責任,原住民移出原鄉即屬新地的行政機關管轄,難以跨域解決原住民面對的困境。
也就是說,人離開了原住民族地區及部落範圍,就不會有山地建設。這在人類學家來看,或許不可思議,但從依法行政的官僚體系思維,卻是再簡單不過的基本道理,不僅有土斯有財,也是有地才有權責。然而,現實的狀況不斷發生變化,愈來愈多的山區原住民遷移到平地,也愈來愈多的原住民,從花東原鄉遷至都市,到了都市就不適用山地建設。但,這些移入都市的原住民,難道就不 再需要建設?也不需要照顧?不需要以前在山地地區的教育、醫療、乃至房舍道路的建設支援?
筆者長期觀察從花東移到桃園大漢溪的阿美族人,他們隱身蔓草叢生的河畔,搭建農寮,開墾田園,採集野菜,下溪捕魚,他們沒有合法土地所有權,農寮被公權力視為違章,拆拆建建,田園若有似無。地方政府以佔用河川地取締,但阿美族人也學會操作民主社會的抗爭手段。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關關難過,關關過。後來更在媒體、長老教會、苦勞網、荒野協會、學術界及其他社會菁英共同支持下,以社會運動形式,結合大漢溪流域同樣處境,同樣來自花東的原住民移民,到立法院陳情、到行政院落髮,以及不斷與地方政府協商,表達他們續住河岸的決心。
在社會輿論鼓譟、支持之下,政府的怪手雖依法拆了他們的河岸農寮,但並不再阻止他們在河岸續建新的部落。於是,阿美族人在大漢溪河岸建立了「撒烏瓦知」及「崁津」部落,在幾個月內完成了部落重建,興建聚會所、遴選頭目,成立年齡階級、青年會、婦女會組織,並辦理豐年祭。地方政府事後並協助部落接電及改善用水,並結合民間資源,如桃園市政府結合國際扶輪社,捐贈「撒烏瓦知」及「崁津」二部落裝設淨水設施,改善大溪河岸部落長期飲用水的問題,而水電正是以前山地建設的項目之一。
在「撒烏瓦知」及「崁津」二部落的中間,另有一處在25年前,由桃園縣政府合法興建的原住民國宅—「瑞興社區」。其中除了幾戶是因原住民繳不起房屋貸款,經法院法拍由漢人購去之外,其餘均為原住民,且超過70%是阿美族人。瑞興國宅為了內外公共設施問題,及移除社區旁威脅族人健康的高壓電塔問題,曾經不斷地向有關單位請命,卻四處碰壁。當地的行政機關,以原住民國宅非其管轄為由,無從協助;又,多年來向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得到以「非原住民地區住宅」或「非部落」,歉難解決的回覆。
兩邊落空,成了三不管地帶。這些合法居住國宅的原住民,困處都市社區,受到行政區域框架的限制,建設反成了沒人要管的難題,推來推去。最近據居住在社區的族人說,高壓電塔的難題,目前桃園市政府已列入前瞻建設爭取地下化的經費,族人深刻期待。
這幾個事件看下來,山地建設在「合法與非法」、「山地與平地」顯得尷尬而無所適從。花東原居地的山地建設幫不上這群移出的阿美族人,因為這些人移到都市非屬山地建設權限,鞭長莫及。過去,這群移民以非法侵佔河川地的方式居住在都市三不管地帶,而都市本來就沒有所謂山地建設,幫不上來自山地或原鄉的原住民。於是,山地建設成了要幫也不是、不幫也不是的尷尬處境,彷彿迷失在山林與都市叢林之間。尷尬的不只有山地建設,都市政府也很難為,因為面對的是沒有土地的非法住民,以及法源曖昧的問題。
山地建設到底應不應該跟著原住民走下山,平地的原住民需不需要建設,需要怎樣的建設?已是一個日形迫切的問題。「山地」、「部落」未必一定還是充分必要條件,聚落也可以是原住民在平地立足的條件,「山地」不再是必要疆界,「建設」也不再一定發生在山地。

圖3 撒烏瓦知部落豐年祭 (攝於2015年8月1日)

圖4 崁津部落豐年祭 (攝於2015年8月23日)
昨是今非 ? 何去何從?
臺中市政府對於921震後霧峰與太平兩區的花東、自強新村重建案,克服土地取得與用地困難,於2017年7月24日辦理與慈濟合作蓋95戶永久屋簽約儀式。新北市政府於2016年動工興建全國第一個都市型部落「三峽原住民族生活文化園區自力造屋」,從違建到法律邊緣,在歷經八年抗爭,終於取得合法重建家園的權利,政府也給予建設上的協助。這些政策上的調整與因應,也都對原住民不論是山區或平地的「建設」重新下了定義。
半世紀多以來,隨著臺灣社會都市化與工業化,原住民人口大量離開山地或原鄉。當年山地建設要照顧的原住民,逾半數已移入都市之後,原來的山地建設,除了顧好山區不及全體一半的原住民,是否也應回思當年山地建設的初衷,照顧更多的原住民,尤其是都市原住民?在大量原住民遷入都市之後,山地建設若仍只框在原住民原鄉地區或部落時,政策易有劃地自限的盲點。是否需打破行政既有的「山地地區」框架,跟著「人」走到都市,應再審視。當然,強化都市建設難免會稀釋山區建設經費,這中間也存在不少現實利益的拉扯。
行政院2017年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吵得沸沸揚揚,原住民籍的孔文吉立委說「前瞻看不見原住民」。要如何看見原住民?前瞻是否也該「瞻前」、「顧後」一下,重新檢視過去所設定的山地建設內涵,並從「人」的角度去思考,問問原住民需要什麼?考量族群差異,產製符合原住民的政策,讓山地建設之相關政策隨著人而流動,跟上原住民的腳步,跟進時代的步伐,隨著社會現實脈動做些調整或轉變,山地建設才會更具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