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台灣原住民族法制建構
蔡志偉|台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
隨著1970年代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的潮流與開展,台灣的原住民族運動也歷經了80年代的以個人權為主體的公民與政治權利訴求,到90年代以集體權為意志展現的憲法改革運動。20世紀後期全球化的浪潮促成了跨界的流動,從有形的人口、經濟、科技,一直到無形的文化、觀念乃至於合作與協力、競爭與衝突皆是。在全球化發展的脈絡底下,人與自然的關懷成為人權發展的新興議題:原住民族、自然資源、國家主權、資本主義的拉距。
有鑑於此,21世紀的原住民族發展,聯合國啟動了原住民族「千禧年發展計畫(the UN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i.e. MDGs)」,希冀透過保障原住民族發展權與文化權,同時獲致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從1989年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69號確立原住民族自然資源及其與傳統規範與智慧的治理權利,到1992年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完成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其所宣示之21世紀議程(Agenda21)等,明確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 源權利,及其傳統智慧對於生物多樣性與環境永續發展所扮演之關鍵角色。國際原住民族因其與土地、自然環境間之緊密、靈性的連結,以文化權的態樣體現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要旨裡。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代表著國際人權系譜拓展的新指標,更是作為全球深化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新基準。聯合國前人權高級事務專員Erica-Irene Daes指出:「原住民族如果沒有能力保持、恢復、發展和傳授從祖先承襲而來的智慧,就無法成為與眾不同的國家、社會和民族而生存下去,或行使他們的基本人權。」
同樣地,進入到廿一世紀的台灣原住民族權利發展,自2002年政府對於「新夥伴關係協定」的再肯認,在台灣的法制架構內產生了相當大的動盪,最重要的莫過於2005年完成立法的原住民族基本法。雖然台灣早在解嚴之後已經陸續出現許多關於原住民族法律權利發展的建構,但是直到1996年成立中央層級主管原住民族事務的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隨著政治的民主化與社會的解放,落後於各種社會改革的原住民族權利改革方才啟動與活絡。但在長久的國家威權體制所形成之同化觀念的影響下,強調原住民族人權、推動多元化、自由化與民主化的原住民族法制改革,卻是迂迴而行、爭議不斷,這都顯示出,在從國家主義的威權體制轉型到自由、開放、多元的民主發展過程中,仍有太多的思想、價值觀、法令及制度上的障礙要加以克服。
原住民族「文化權」意涵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做出的第23號評論中,提供了以下的闡釋:「文化權的意涵是涵蓋所有與生活有關的一切慣習、模式、事務。因此,包括土地權、自然資源權利的使用與管 理,以及傳統法律與規範的實踐。」近年來,由於許多原住民族權利問題引發社會關注,各界爭議不斷,特別是其中所牽涉的法律爭議,往往原住民族社群與政府機關和其他專業領域或社會特定身份之人員,在看法上有相當大的差距。觀察聯合國在國際原住民族權利與政策發展趨勢,簡單來說是從消除歧視,亦即促進平等、發展社會經濟、形成「與原住民族建立新的夥伴關係」,到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自決。因此,原住民族要提昇與發展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地位,必賴一獨立自主的共同體,從而展現其獨特的文化,並承認原住民族傳統法律,調適與國家法之衝突,使原住民族人權與生活得以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