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學與原住民族自治
Scott Simon(史國良)|加拿大渥太華社會學與人類學系
翻譯|林汝羽、 許婉容、 劉紹華
六十多年前鄒族高一生倡始的原住民族「自治」,自1980年代初以降,一直是臺灣原住民族運動的主要訴求之一(Harrison 2001)。憲法修訂所認可的並非原住民個人的權利,而是原住民族群集體的權利,承諾原住民族作為一合法的實體,有權掌握自身的命運。(註)原住民族自治訴求隨後被陳水扁併入1999年的競選承諾中,緊接著正式通過成為2000年民進黨「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中的政策目標。2005年,由國民黨佔多數的立法機關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自治的目標似乎很快就能實現(Simon 2007)。2008年總統大選時,兩黨候選人皆承諾,某種形式的原住民族自治將會成為未來原住民族政策的一部分。然而,臺灣至今仍未成立任何原住民族自治的村落或區域。
人類學家從一開始就參與了原住民族自治的議題。1983年,李亦園先生的研究團隊針對臺灣的原住民 政策提出批判性回顧,並呼籲法律保障原住民權利(李 1983)。國內外的法律皆承認原住民族正名與自治乃原住民族的固有權利。有趣的是,在人類學理論的創立與應用上,筆者瞭解到,就如同過去幾十年來的「發展」議題,「自治」也為人類學帶來了兩難的困境。在人類學的反思過程中,「自治」因而浮現成為一項客體。到底什麼樣的概念和工具能夠幫助我們理解「自治」?而人類學在「自治」這個議題上可以做出什麼貢獻?
原住民族自治與發展
從多方面來看,與其他發展計畫相似,將新自治制度引入原住民村落的過程,就如同法國人類學家Jean Pierre Olivier de Sardan對發展的定義:「(發展是)一種轉化社會情境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由存在於該社會情境之外的機制或行動者所主導,目的在於動員這個社會情境,以試圖掌握資源、科技、和/或知識。」(Olivier de Sardan 1995:7)自從十七世紀時荷蘭人來臺,各式各樣的政治力量透過將原住民群體整合進不同的國家體制,試圖增加和確保對臺灣自然資源的控制。
對原住民族自治的承諾,在我看來,不過是以更有效的方式來試圖動員這種社會情境。這樣做,行動者不可避免會「發明傳統」。公民使用所謂「傳統的」模式建立新的社會形式,是全世界常見的現象(Balandier 1971:65)。如同當太魯閣族試圖創造一個涵蓋花蓮地區至少三個鄉鎮的自治行政區時,所發展出的泛部落制度,以前從未存在過。此外,他們也創造出元首(bukung)作為太魯閣族的總頭目。雖然他們將這位元首視為古老的傳統,這個詞卻源於撫墾署的日文發音bukonsho。這種語詞使用既不是已消逝傳統的復興,也不是一項革命性的改變。更準確地說,推動自治事實上是將「原住民族性(indigeneity)」官僚化或例行化,是一種從較平等立足點上將原住民族群體整合進新法律秩序的方法。
如同發展,自治同樣展現出某種社會情境的轉化,由原存在於此社會情境之外的機制力量所推動。在臺灣的例子就是鄉鎮公所、民進黨執政下的行政院、以及泛藍的立法委員。這些行動者已完全融入到現有的政經體制當中,並擁有相對較高的教育與收入水準,他們通常與自己的社群疏離,而且被視為新菁英份子。當這些菁英份子推動改變,例如正名與自治運動,他們的政治資源同樣也跟著增加,但卻很少有工人或農夫參與其中。
在民進黨執政下,行政院表現出將原住民人口做為政治工具的傾向,以宣稱去中國化的認同,並證明臺灣為一個實體。德國漢學家MichaelRudolph對這種原住民族性的政治操作下了個結論:「這些努力不只是為了替臺灣與中國在文化上劃界,也是在政治上劃界。」(Rudolf 2006:46 ff.12)。筆者於太魯閣與賽德克族的研究證明這是一個過度簡化的觀點。原住民族的訴求大多合理且與國內外法律一致。事實上,多數主要的參與者(除了長老派教徒外)和國民黨或親民黨有著緊密的連繫。
對政治人類學者而言,正名與自治運動清楚開啟了新的政治競技舞台,是社會行動者與策略團體圍繞著共同利益互動並產生具體對抗的場域(Olivier de Sardan 1995:179)。這些策略團體並非馬克思主義概念下的社會階級,比較像是圍繞著共同利益而自我組織起來的社會行動者。他們根據地方性議題而改變,行動者之間亦同時存在競爭。行動者可能是單一或數個策略團體的成員,周旋於不同的社會邏輯之間。過去四年中我觀察到,在緊要關頭時同一位行動者會援引賽德克傳統、漢人文化,或普世的人權規範。每個競技舞台、策略團體以及社群中都存在著基於年齡、性別、社會地位及宗教等差異性所產生的分歧邏輯(ibid 41)。在賽德克和太魯閣的社群中,軸心策略團體由國民黨及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組成(Rudolf 2003, 2008)。這兩個團體都藉由訴諸傳統及宗教儀式的方式,來合理化其自身立場。
在正名和自治的過程中,這些策略團體以社區協會的面貌出現,針對特定權利進行遊說,介入與文化相關的專案計畫。除了1950年代開始即致力於原住民在地文化與語言爭議的教會團體之外,過去二十年間,地方團體的數目激增。1992年,花蓮地方菁英成立了「花蓮縣太魯閣建設協會」(原2003:217);1997年,一群長老教派牧師建立「花蓮縣德魯固族文化發展協會」(ibid 220)。他們擁有一個更具企圖心的目標,即推廣有別於泰雅族的身分認同,並打破國民黨對花蓮地區人民政治生活的壟斷(Rudolf2008:115-116);1999年,臺北的太魯閣族學生成立「臺灣原住民德魯固族學生青年會」。自1990年代起,長老教會與前述後兩個團體開始以太魯閣族正名運動為題,舉辦各項會議(Tera 2003:52)。2004年1月14日,行政院終於承認了太魯閣族。接下來的一年,他們建立「太魯閣族自治推動小組」,並起草「太魯閣自治法」。他們希望太魯閣自治區能夠包含三 個子族群:Truku、 Tkedaya及 Teuda,涵括花蓮三個鄉鎮及南投的仁愛鄉。
至於南投的賽德克族,他們在1999年成立「賽德克族文化史傳承協會」,2003年同時成立了「賽德克族社區人文重建協會」以及「賽德克族正名籌備委員會」(原2004:97-98)。起先反對太魯閣族正名運動的賽德克族擁護者,創建了他們自己的「花蓮縣賽德克族文史協進會」。2003年時,他們成立「賽德克族正名運動促進會」,並由仁愛鄉鄉長陳世光擔任會長。從社會學的觀點來看,這些協會皆由地方菁英所組成,如老師、牧師、鄉鎮公所人員、農會幹部,以及政治人物。賽德克族於2008年4月23日被正式認可為臺灣的第十四個原住民族。在這兩個案例當中,正名運動的推動與鄉鎮政治、原住民立委的選舉策略,以及行政院的政策目標緊緊綁在一起。正名與自治運動如同發展計畫一樣,成為動員原住民族資源的新方式。
在這些過程中主要的在地行動者就是OlivierdeSardan所謂的發展「掮客」(Olivier de Sardan 1995︰59)。這些掮客將社會創新引進社區,仲介其與國家的關係,從事一場場充斥著不斷增長自己的影響力、威望、名氣或控制力等多重目標的權力遊戲。在長老教會的例子中,他們的行動多受到信仰的影響。那些掮客試著動員「一般人」,而那些大眾並非完全沒有力量。他們擁有相當的能動性,可能與掮客的菁英計畫合作,但也可能投入被動的反抗、拒絕加入政治選舉活動、並策略性的使用謠言(ibid174)。在太魯閣與賽德克族的例子中,我發現絕大多數的村民對正名或自治議題都沒有興趣。兩者皆指控當地的掮客是為了自身的物質利益效力,而非關注整個社群的利 益。大部分的村民都深信正名或自治運動對他們的生活沒有什麼影響。他們身上反映出一種傳統平權社會的價值觀,對領導者的道德表現出一種質疑的態度,不論那些領導者是鄉鎮的政客或推動自治的「社會運動」成員。那些參與不同領域,如農地改革、發展、鄉鎮政治及自治議題的掮客,經常是同一批人。那些掮客也常希望人類學研究可以支持他們的政治立場。
人類學在原住民族自治中扮演的角色為何?
人類學在原住民族自治中至少可能扮演兩種角色,第一,正名與自治乃臺灣的社會現實,為人類學提供一個合適的研究分析對象;第二,發展人類學的方法工具能揭露自治運動的社會過程。自治研究,如發展與醫學研究,對人類學都具重要貢獻。事實上人類學家已以多種方式介入這過程。
國民黨重新執政也不太可能改變原住民族自治運動的全面性趨勢。畢竟自治運動在2000年以前,即國民黨仍掌權時,便是社會過程的一部分。早在1950年代,原住民地方自治的訴求就是三民主義的一部分。現今鄉鎮機關致力於推動族群自治便是結果之一。強調原住民族而不僅僅是原住民的概念早已納入憲法中,其法律上的意涵亦廣為周知。國民黨籍立委因此積極支持這樣的法律改革,如推動基本法。馬英九總統在他當選之前,曾許諾要依照聯合國宣言以及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支持原住民族自治。更重要的是,推動自治的原住民菁英,正是促成國民黨在地方選舉接連獲得成功的同一群人。他們為馬英九在三十個山地原住民鄉鎮帶來超過85%的選票。這樣的現象不太可能消失。
在這樣的脈絡下,有些人類學家可能會希望與原住民族自治運動保持批判性的距離。正如同人類學在發展議題上所做的貢獻,對於自治運動的人類學式批判也十分重要。應用人類學也有貢獻。在發展的議題中,人類學長期的田野調查方法總是相當適用。比起經濟學家、政治學家等其他專家,人類學家也一直是傾聽大眾心聲的主要社會科學家,並且理解發展行動何以成為人們的優先考量。自治運動的議題也是一樣。曾有一名太魯閣族人表示,他擔心自治運動可能會繼太魯閣國家公園成立之後,成為他們的「第二次傷害」。人類學研究能夠協助、確保一般人民的需求被聽見與合理採納,而不是被忽略或遭誤用。
知識共享是人類學家能夠做到的重要貢獻,這與關懷一般人民的需求緊密相連。舉例來說,因為注意到打獵對太魯閣族人的重要性,於是我鼓勵太魯閣族自治推動團隊將狩獵權視為優先。我在與團隊討論、村落會晤、及於玉山神學院發表的會議論文中,分享了魁北克克里族(Cree)成立獵人委員會、獵區地方管理人,以及獵人收入保障計畫的經驗。在魁北克,這些政策有助於永續性的野生動植物管理、改善地方生活,並且讓克里人接受了克里族議會(the Grand Council of the Cree)作為其合法的管理機構。希望這樣的先例能夠適用以照顧臺灣原住民獵人的需求。我也與他們分享了加拿大原住民族為村落土地利用而舉行公投的先例。在我來看,維護永續性地方自治是最緊要的議題。
無論如何,對一名獨立研究者來說,維持自身的自主性,避免成為他人政治議程的說客是非常重要的。這是個困難的任務,但卻是人類學研究不可或缺的倫理考量(CIHR 2005)。對人類學家而言,重要的不只是要和推動正名與自治的擁護者一起工作,也要理解與呈現反對者及未涉入這些議題的一般大眾觀點。這是一項需要時間與圓滑外交手腕的艱鉅任務。不論有無活躍的政治參與,由此產生的知識與批判性反思,對我們從事研究的社群都有益處。長期看來,對原住民族與學術社群而言,此種研究將成為夥伴關係最有用的形式。
註:本文詳加區分「原住民族」與「原住民」二詞。「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部落阿美族人立於都蘭灣旁的石碑。黃郁倫2008年4月攝。


花蓮縣卓溪鄉山里部落太魯閣族人,於父親節時參與由長老教會舉辦之射箭練習。黃郁倫2006年8月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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