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

IRB要什麼?個人經驗與反思

劉紹華|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2003年底時,我為了準備隔年要去中國進行一年的博士論文田野調查,參加了一場哥倫比亞大學IRB中心為學生舉辦的工作坊。聽了幾場報告,也帶了一堆資料回家閱讀。接下來,就是長達近一年與IRB交手的艱辛歷程──當然不是只有教訓而已,也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申請過程

我記得很清楚,我的母校把這套學術倫理審查的網上申請系統取名為「流氓(RASCAL)」,不知道是哪些字的縮寫,但當時我們研究所的同學都認為這個名字真是中肯!不過這惡棍是挑人鍛鍊的。文化人類學同學的申請案一般很快就下來了,有些從事歷史研究的同學甚至直接申請豁免審查。但醫療人類學組同學的情況,就不是那麼簡單了。我們有人做人口拐賣、有人做地下性交易、有人做精神病院研究、有人做器官移植與捐贈研究、也有人到伊朗做青年的性反叛研究等等。這些題目根本就是自找麻煩!而我也是其中一個到了此時才清楚體會到自己是自找麻煩型的人。


「我準備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進行敏感又可能具歧視性的毒品與愛滋病的研究。」一口氣說完這個句子,很累;要讓不了解狀況的人來審查我的研究倫理,更累。就這樣,我的申請被退回兩次,要我補充說明一些我以為都很明白且已說明白了的問題。我還記得IRB委員提出的問題像是:「你怎麼可能找到病人?這不是涉及個人隱私嗎?」「你怎麼保證你的訪問不會讓病人曝光?」「你怎麼保證研究資料的安全,不會被政府取得?」等等。從研究方法的角度上,這些問題都很容易回答,難在於要如何讓IRB委員看得到可行性,並接受地方差異。我想這是所有研究計畫撰寫都會面臨的普遍性技術問題吧!想是一回事,怎樣溝通讓人很容易看到並理解你要表達的重點,這又是另一回事了。在漫長的等待期間,我在博士論文計畫書中也註明了我何時提出IRB申請以及申請案號,順利地通過了口試,繼續等待IRB的結果。三顧茅廬之下,總算在2004年12月我出發到中國前,取得了許可。


在等待校方的IRB申請審批期間,我也因為申請美國國家衛生院(NIH)的研究經費,而必須通過其IRB的許可。要申請這個美國聯邦層級的IRB許可更費周章,得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申請IRB的資格。我先上網閱讀NIH訓練課程的內容,閱讀完覺得自己可以開始測試時,就上網筆試。電腦考試的方式就像GRE的考試一樣,是電腦隨機出題,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依照答對的比例來決定是否過關。我不記得低標是90%或95%的正確率,總之,相當高就是了。通過考試後,印出證明或者將證明存檔,我就可以拿著這證明展開我的IRB申請。


被制度洗禮過後

通過這兩個IRB的申請經驗後,要不熟悉IRB實在很難。在這過程中,除了教訓外,其實收穫也不小。身為人類學的研究者,我體會到一些過去沒想過的事,也更能將人類學研究倫理的討論與IRB的制度連結在一起。甚至,我也發現,敏感研究的倫理風險反而不見得比較高,甚至可能更低;反倒是看似不敏感的研究,其倫理風險可能更高。這可能是因為從事敏感研究的學者與學生在其訓練的過程中,對於倫理的敏感度已內化成專業知識的一部份,因而對其有較多的認識與準備,自律的可能性反而比較高。在後來的田野調查與學界觀察,這個體悟讓我深刻了解到:倫理真的必須成為訓練的一部份才可能起作用。「好人」不一定就了解專業倫理,存有「善意」的行為也不一定就符合倫理。


但這不表示我覺得IRB的要求沒有問題。只是問題可能也不在於倫理要求本身,而是當一種制度變成科層體制的一部分時,一定會有影子怪物出現。我們不要被虛張聲勢的影子嚇到了,而忘了制度存在的原初意義與目的。


IRB與民族誌

了解IRB到底要什麼也許能避免我們被影子怪物嚇到。


美國人類學會(AAA)為了研究倫理審查者與人類學者的方便,於2004年公佈了一份AAA關於民族誌與IRB的宣言,說明了民族誌的性質,並指出民族誌研究不能迴避倫理審查。AAA發表這份宣言真是功德無量,點出了民族誌的性質,提供不了解民族誌研究方法的審查人理解其特殊性。這一點也同時加惠於使用民族誌方法的其他領域學者。在這一點上,人類學界對於社會與行為科學領域IRB的建置、執行與意見回饋,應該能扮演重要角色。


我總結受過的IRB訓練,以及切身經驗的想法是:IRB對於人類學的研究比較關注且易生誤解,是因為人類學的研究以長期、近距離、日常私密性研究為主,且經常於海外從事研究。IRB關注這類研究可能潛在的倫理風險,包括:可能曝露受訪者的身分(包括文字、影像、聲音等)、可能引發受訪者的二度情緒傷害(例如研究災民、暴力受害者等)、資料的保存方法、未獲得受訪者的知情同意、未經過海外研究地點的IRB許可等。


在此我列出三類問題,這些可能是美國IRB的要求對民族誌研究容易造成困擾之處。第一是「知情同意」,一般而言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因研究的倫理風險極微,而得以申請豁免知情同意。第二種是有點風險,但不是太大,所以口頭告知研究對象研究目的與可能的資料處理方式,然後取得其口頭同意即可。最後一種是正式的書面同意。通常倫理風險較高的研究會被要求以這種形式取得同意。但民族誌研究的特色是日常生活的參與,且研究問題也會隨著時間變化而開展、調整。難不成要我們一天到晚都得拿著書面同意書,跟報導人要知情同意嗎?或者,在某些情境下,要受訪者簽署同意書無異於「畫押」,留下證據,不是造成更大的倫理風險嗎?針對此點,AAA的原則性建議是,人類學者應謹記:知情同意是一個持續發生的過程,沒有明確的開始與終結,也不是一次便可了結。用大白話來講,就是要隨時隨地尊重當地人及其隱私。


第二類問題是「物質回饋」。研究倫理審查通常強調避免研究者對被研究者造成剝削的情況,也可能關注研究成果的利益是否回饋給被研究者。若有回饋機制的設計,回饋的形式與回饋的時間也是重點。一般而言,美國人類學界認為「現金」是最不合適的個人回饋方式,而回饋的時間也會影響倫理的判斷。例如,回饋若是先於研究,這是否就可能造成以「威脅或利誘」為手段,迫使被研究者加入研究的疑慮。


第三類問題是「資料的處理與保存」。IRB除了重視被研究個人相關資料的安全性外,更在意研究者是否可能透過這些資料「獲利」,或者將資料不當地交給對被研究者可能不利的團體或機構(例如,學校或司法機關等)。在AAA的倫理規範中、以及AAA討論倫理困境的論壇上,都明確指出,若研究者被法院或其他公權力機構召喚出庭時,人類學者得拒絕提供研究資料,以維護研究倫理。這樣的倫理界定對於人類學者,尤其是從事應用研究的人類學者非常重要,甚至可能成為打官司時的專業支持。


以上這些倫理考量,自然必須放在研究展開的脈絡中去理解其風險。甚至,在不同的國家、社會或文化情境中,也可能出現不同的狀況與倫理困境,沒有黑白分明的標準答案。但這些問題存在的目的是,研究者應根據這些問題,依照自己的專業判斷與良知,在進行研究時謹守專業倫理的份際。IRB的審查在教育與提醒等兩方面的意義較大。它既不是也不該擔任警察角色。它最大的懲戒效果可能是,若研究者踰越其專業倫理的份際,明顯與其IRB的申請內容相違,IRB或任何人都可能秉持證據加以舉發。當我們的學術生涯,從申請研究經費、到發表論文的出版審查,一整套都逐漸與IRB的機制連繫在一起時,倫理的要求就不只是自由心證了。但它該是什麼?我們還是得理解它,才能在其建置的過程中提出建議,以求一個合理的學術倫理環境產生。而不是讓黑影壓頂,誤以為怪物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