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公眾的法律人類學
容邵武|國立暨南大學人類學研究所
我這二年有機會感邀到中部高中生人文社會科學資優班對高一學生介紹人類學,在二周六個小時的課程裡,要讓高一學生對人類學有個初步的認識。我在第一堂課問學生,是的,高一學生,有沒有聽過人類學?如果有聽過人類學,是從何處聽過?連二年,有聽過人類學的同學都是從Discovery Channel或是博物館的古文明展覽中得知。我想這個答案並不會太令我意外,因為即使在大學裡其他科系的同事提到人類學也總是關連到考古挖掘。我無意在此誇大人類學和考古學的相似與差異,人類學此類能見度的「問題」也和考古學無關。我要說的是,在這些我所遇到的日常場合的言談中,人類學似乎很難「獨立存在」,總是要被類比到諸如社區、族群、歷史等題材,才能即刻讓對方了解人類學共實足可以很「身邊」的;然而也就在這樣的類比裡,人類學又有失去特殊性的危險,因為這些題材別的學科已經在處理,而且似乎處理的還不錯,那為什麼需要人類學?
人類學每隔一個年 代似乎就會出现「危機」,導致學界重新省思、辯論之前的學科典範。就以80年代以來人類學界對民族誌寫作的反省為例,學界對民旅誌作為田野知識的再現,做了許多批評。然而,假如說道些典範危機的反省是對内的,晚近二十年來人類學還面斷著對外的危機。公共領域裡對人類學的質疑不斷:從素樸的「人類學有什麼用處?」的呼聲,到一般大眾對人類學無關己身的漠視,到學術界裡逼問人類學封公共議題能夠提出如何的見解。人類學在公共論壇的嚴重缺席的確是頗為耐人尋味的,因為Boas在二十世紀初,致力不懈和科學的種族主義對抗,是眾所周知的。人類學研究的長期、全貌的了解文化不應該是人類學缺席的原因。在台灣,人類學是否逐漸「邊緣化」,是否是人類學者對自我焦慮的認知?但是我認為人類學應該、而且也具有提出對當代台灣重要問題的能力。人類學既有的典範和方法可以聯合、介入其他的領城,成為批判性公共辯論的一環。
就拿我所專注的法律人類學而言,文獻上指出它最可能常常面留的狀況(或是困境),也是最可能發揮「實用」性功能的地方,就是法庭上關於「文化辯護」(cultural defense)的問題。一般而言,法律人類學著重對法律制度,思想的批判與反省,但是法律人類學卻最常碰到的是如何運用人類學的專業在司法過程中協助當事人。法律人類學家(特別是在英美法系下強調當事人訴松的國象)討論如何在法庭中擔任專家證人的角色,一是要做出差異的論證,普用專家在法庭中的權威,為缺乏社會支持的少數移民發聲,使人瞭解文化差異造成行為上的不同,二是要在司法過程中連結上文化,成為不同文化在法統中互相理解的介面。進一步而言 ,法律人類學指出了文化中不同法律概念的調解,也指出同一社會中多元的法律運用策略的可能性,這些比較分析既可以著力於司法運作實務,也有益於政策的改進。
我則認為法律人類學還可以在公共論壇提出新問題、不同的論述,形塑、補充、修正、辯論公共議題。一直以來,台灣的法律採借西方的法律條文或理念到台灣來,這已經不是一個秘密,同時還是個必然。令人驚訝的是,台灣的法律學界對於所採借的西方法律和理念如何與「常民的法律和理念」碰撞,以及碰撞之後發生甚麽事的研究,卻又少之又少。這個情形在死刑存廢與否的論爭裡也不例外。一位法律學者直接告訴我,法律的制定要取法於最為保障民主、人權的條文和精神,只要在立法這個層面努力讓法律通過,人民如何感受也不是那麽關鍵了,畢竟「頭過身就過」,人民總是要再教育的。死刑存廢的辯論也是存在西方法律理念與「常民的法律和理念」碰撞之後的矛盾,只是死刑存廢關係著文化裡面最深最度對生命、人的價值的假設,這種矛盾便顯得張力十足,因為每個人都可能牽涉在其中,不像其他西方法律的引進所帶來的矛盾,可能是只有局部的。這個張力,借用陳嘉銘教授在2010年「死刑存廢:道德、政治與法律哲學的觀點」座談會中的用語:「廢死運動的人權論述和台灣社會的存死話語,好像二個無法溝通的外星語,一個來自歐洲「文明』星球,一個來自台灣社會星球」(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34:236)。蕭高彥教授在同一場座談會中也說,「在台灣社會中,廢死論者具有高度的人道精神,並且基於國際組織相關的協議書,以及英美關於死刑是否合憲的學術討論和司法實務,已經產生相當完善的論述以及社會運動策略。相對的,反廢死論者往往以主要的受者家屬為代言者,通過感性的說法來表達他們的訴求」(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34:243,強調為我所加)。
真實的狀況當然遠為複雜,不過這「二個無法溝通的外星語」似乎架構了死刑存廢與否論爭的主要面貌。同時無論正反雙方,都有來自法律,政治、哲學、宗教的專家,提供系統的論述,人類學有甚麽不同的話語可以參與這場公共議題的辯論呢?人類學有沒有可能清楚陳述出當代台灣人文化信仰體系對生命價值的態度?我在此只能很概要的寫出提綱,我在它處有更長的分析。文化信仰體系是甚麼這當然是一個經驗性的問題,不過要不要了解它們以及了解它們有無幫助死刑廢除意見的溝通,則是認識論的問題,如果我們認為「廢除死刑」與否以及它是否成功只是法律、政治問題,主要依靠著法律理論的辯論或是國際、國內政治環境的變化,那麼文化信仰體系便永遠只像是個難解的激情,甚至是容易被操弄的對象。人類學常常賦予自己探索「難解之謎」的使命,但是也許最後說起來它們之所以難解,其實是因為它們在理性的觀照下顯得沒有系統和規律,更何況了解它們畢竟不只是著眼於法律的修改而已。所以要了解文化信仰體系得包括文化人類學在內的在地和比較研究,也正是在此我認為法律人類學對「廢除死刑」論爭可以提出二個新問題,投入這場公共辯論裡,試圖連接「二個星球」。一個是貼近並掌握文化的信仰體系,另一個是找尋轉化的機制,消解死亡所造成的「償」。而且這二項動作是習習相關的,因為貼近並掌握文化的信仰體系並不代表是無條件接受它們,而是加以了解並且找尋轉化的機制。
法律人類學在對死刑的論爭上能夠提供建設性的問題和操作方式,那是建立在對文化裡各種論述形式的掌握和運用,因為語言以及非語言(如儀式或戲劇等)的表現正是社會中對每一個死亡、每一個意外以及每一個不幸,理解和評論的方式。它們也恰恰好能夠作為我們擴展生命價值以上損失的轉化機制,因為在語言以及非語言的表現中,舊的損傷修補和新的意義開創才得到豐富的可能性。當然法律人類學可以有的特殊貢獻,就在於對地方「正義」的掌握和轉化,然後在參與介入的各種形式,教學、公共教育、社會評論、共同研究、倡議、行動。也請參照Michael Burawoy[1](2007)對「公共社會學」的論述。我們可以這麼說,社會學似乎從不缺少介入公共議題的傳統,但對於Burawoy而言,當今(歐美)社會學卻已經過於建制化,而失去這個學科創立以來觀照、批判整體社會方向的能力。「公共人類學」和「公共社會學」有許多發展脈絡、知識背景的不同,但是二者都試圖回應在現代民主社會裡,學院人作為參與公民(engaged citizen)所必須承擔的理性溝通的責任,如此才能經由對話式的公共領域,深化民主社會所追求的多元和透明的價值。當然「公共人類學」對於現代社會的議題,不像「公共社會學」那麼直接了當的處理,畢竟人類學是從遙遠的社會開始,因此要先經過一番「不再奇風異俗」的說明,然後把那些珍貴的「他者」社會的知識,帶入到現代社會的論辯裡。我們持續深化對這個「庶民」正義的認知和修正,可以回過頭來對法律人類學的假設和方法有所啟發。那麼,死刑存廢的辯論、(法律)人類學可以因此有所不同嗎?
註解:
1 Burawoy, Michael. 2007. "For Public Sociology," in Public Sociology: Fifteen Eminent Sociologists Debate Politics and the Profess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edited by Dan Clawson et al., pp. 23-64.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