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考古教學的現況與當前社會、法令之問題
陳有貝|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副教授
一、前言
大學考古教育為社會考古工作人材之培育搖籃,國內大學設有考古課程由來亦久,其過程可說與台灣考古學之發展同步相關。不過近年學校與社會的人材銜接顯然出現落差,社會上雖有不少考古工作需求,但考古畢業生卻無法順利謀得適材工作,其中問題頗值得相關者重視,以積極尋求解決之道。
本短文以台灣大學人類學系之現況為例,簡要說明學內的考古教育概況,並舉例提示與社會、法令上之一點問題。近來台灣約有10所大學以上的科系有考古課程,這些學校所面臨的問題必有不同,如何結合各界努力共同解決,亦是未來重要課題。
二、國內(台大)考古教育
台灣大學人類學系之前身-台北帝國大學土俗人種學講座創設之初,即逐步建立台灣考古工作基礎。其後隨著歷史背景的轉換,1949年以後轉由中國考古學者主導,改設考古人類學系。日本與中國考古學在台灣匯流合一,形成今日台大人類學系課程與教育之根基,而本系也成為絕多數台灣考古學者的出身本營,與台灣考古有著連動發展。
根據2011年台大人類學系之資料,大學部年度招生約40~44名,扣除日後轉系及加入他系轉入者,當年度大學部共有學生138名。學生於一、二年級接受基礎性學科教育後,進入大三時必須在考古學或文化人類學之田野實習課程中二擇一,一般每班級約有一半或以上會選擇以考古為主修。若據此為專業區分,即表示每年約有15名左右之考古畢業生將步出台大校門。在研究所方面,碩士班每年招收8名,該年度在學共36名;博士班每年3名,該年度在學13名。所有研究生中約1/3弱主修考古。
整體而言,上述人數較之過去有微幅增加,若再加上其他學校之人數,台灣每年以考古學為主修之畢業同學應有明顯增加,這種現象可能和社會上對考古文化資產的關心與重視有關。然而問題是,這些學有專長的畢業生未來是否有機會在社會適材適所、發揮專長?
三、現代社會考古工作
現代社會中的考古工作場域大致可分大學、研究機構、博物館、政府部門、私人 公司,及如基金會、學會、協會等各種組織。而就工作內容而言,則有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學術研究、考古調查與發掘、文物保存、文化資產問題處理等。台灣的現況一向是考古人員數極少,但須從事多樣的工作內容與型態,尤其是近2、30年以來,社會上與文化資產相關的考古工作量急速增長,更突顯出考古專業人手之不足。
造成現代這種考古熱潮的主要因素無疑是來自相關的保護法令。如在環境影響評估法中的環評作業常被要求包含遺址項目,強迫業者必須聘請專家進行考古遺址的調查評估。又如根據2005年所修訂的文資法,凡是開發工程與考古遺址有所衝突,皆須先對考古遺址做適當的處理。所以為了防範未然或是事後的亡羊補牢,經常有專業人員伴隨著工程開發進行遺址的調查、監看、試掘及搶救發掘等。總之,我們社會中的考古工作量正急速擴大,遠遠超過現有考古家的負荷,由大量畢業生投入考古市場已是時勢所趨,惟現實上的進展卻相當緩慢,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四、文資法的考古專業資格
2005年新修訂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較之於早期版本,已有大幅度的進步,特別是新版本將考古遺址相關作業的法令獨立,以致在實務上更能發揮應有的效用。新版的文資法中,對於進行發掘的主持人資格亦有「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希望從事考古工作者必須擁有被認可的專業背景或資格。不過該法在實施多年後,發現仍有不少因條文模糊造成的弊病,故正積極修法改善。未來或將考古人員依學經歷分級,以承做不同形態與規模的考古工作,或直接採執照制,都不失為一種解決方案,值得考古界期待。
但未來法令對於真正以考古為主修的畢業生是否能學以致用亦有相當大的影響,主事者不可不慎。例如現行的發掘資格規定申請者必須擁有「考古相關學位」。從另一個角度解讀所謂的考古相關學位,便是指不一定需要以考古為主修畢業,凡是如文化資產、民族學、歷史學、文化人類學等專長亦有可能獲得考古資格,合法從事考古發掘。如此一來,在校是否主修考古便非屬必要,這一方面讓非專業出身者涉入專業工作,不僅稀釋了考古畢業生的應有工作機會,另一方面也嚴重打擊在校學習考古學學生的信心。
無可諱言,若干考古工作並無須從學校的考古學基礎築起,例如調查、監看,甚至小規模的試掘等。但是正式考古發掘則不然,「發掘」並非僅止於田野工作而已,而是將地下埋藏轉換成研究資料的一種過程,最終要以完整的考古發掘報告為結束,這絕對須根植於理論、方法、區域史等知識背景,及一段時期的實習經驗。
五、結語
大學教育目的之一在於培養社會未來的專業人員,所以社會與法令對於這個過程多給予適當的承認與保護。如果現在我們視考古學是一種專門領域,或希望提升考古工作為社會專業,此刻的法令健 全將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