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考古學倫理規範與癥結
邱鴻霖|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倫理規範的訂定是建立在「需求」之上,近年來,台灣人類學界積極訂立相關規範,台灣考古學界需要考古學倫理規範的號角亦響起;因為考古學所研究、處理的通常是「公共的文化資產」,所使用的經常是「公共的資財經費」,所書寫的也是「公共的歷史」,因此必須更加審慎,以符合公眾之利益,將公共資產的價值發揮到最高的效益。本質上,考古學工作不論在哪一個層面上,都必須面對公共之事務。
倫理學是哲學中關於我們應如何「對待自我」與「對待他人」的系統研究,也是對道德是非的研究。是從理論層面建構一種指導行為的規則體系,即“我們應該怎樣處理此類處境”,“我們為什麼、依據什麼來這樣處理”。一般而言,有「約定俗成」默契式的存在,或是「條列式」的存在;條列式的倫理規範是具有「標準化」、「優先選擇」、「防備原則」、「家長式作風」等特徵。因此,具有共識的倫理規範經常是優先於「法律條文」或「組織」的存在。
在考古學倫理的議題上,考古學的「倫理規範」應該是一種普世的通則,既能夠符合各別地區的需求,也可以得到地球上絕大部分人類族群的採納與認同。性質上幾乎可以說是如同「公約」(convention),是參與制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共同信守的行為規範,具有「公眾約定性」、「長期適用性」、「基本原則性」、「一致認同性」、「集體監督性」;因此通常是以最簡約明瞭的文字,將約定說明清楚,依公約之性質而有國際公約、部門公約、民間公約、行業公約,考古學倫理規範應該是接近「行業公約」的性質。
所謂的倫理規範主要的規範對象是「人」與所處的「組織」,也就是與考古相關的各種不同層次的人,日本考古學倫理規範即將此分為「社會人」與「研究者」兩個層次,研究者所應遵守的含括社會人的規範。觀察已訂定考古學倫理規範之先進國家的內容,也多以綱要式、原則性的文字加以條列,而不是羅列複雜的細則;其對象不只是針對專業考古學家,也有對一般社會大眾的宣達。
教學上經常以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來談古蹟、古物、遺址等的定義以及保護管理文化資產的機制,法規上誠然條列清晰;可是,若談到台灣的考古學倫理規範則經常是曖昧不明,或必須旁徵各類法條之訂定精神加以借鑑,如「著作權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等,但這些細則內容也非大原則性的「倫理規範」而是細部的規則。理論上,應該是有了共識性的倫理規範後,再依此訂定 分項細則而成為「法」;目前雖然「法」已先於倫理規範訂定,那麼將來必定要注意到兩者之間在文字上的衝突。
歐美日各國在考古學的發展上先進於台灣,台灣考古學的倫理規範若以歐、美、日各國做為借鑑,事實上也難以看出有哪一條會與台灣的現況或倫理認知上有衝突。那麼我們為何必須提出來特別討論一番?台灣的歷史發展上有甚麼特殊性,有必要設定有別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規範?或是這些條例中,有哪些在台灣並不切實際?或許是未來大家可以討論的議題之一。就敝人之淺見,並未發現台灣的考古環境上會與歐、美、日的倫理規範有衝突之處;因此,我們必須處理的或許是如何將各國的倫理規範加以歸納,並以適切的中文加以表現。
台灣的「考古學倫理規範」勢在必行,有了原則性的規範之後,相關規定之建立才能有所精神依從,各類的法規就不至於成為經常需要修補的拼裝車。當今台灣考古界的爭議在專業考古學家的標準與規範,也就是「遺址發掘資格審查辦法」之修訂,此辦法或許是逐劣從優之策,卻也可能使考古發掘成為主修考古學課程者的獨佔事業,其他領域的學者難以跨過藩籬,因此,也必須注意是否會造成畫地自限或壟斷學術資源之嫌?亦或是造成學科間整合的困境?甚至創造了考古圈內為了搶奪發掘計畫而惡性競爭的環境?另一方面,若以在大學中是否修過考古相關課程成為判斷考古發掘資格之條件,實際上也可能遭遇到「課名」認定的困境,或是授課學校的品質受到質疑的狀況,一如醫界頗具爭議的「波蘭醫師」問題。敝人認為,在學期間是否修過考古相關課程可以列為參考,但作為認定 必要條件則必須三思。修過考古學相關課程的學生,是否必然具備了遺址發掘能力?這兩者之間究竟是不是等號?
進行遺址發掘當然必須審慎託付於適當之人,除了遵循考古學倫理規範之精神,發掘者之資格當建立在實際的發掘能力、所屬機構之條件與發掘遺址特性之上;地質學家探掘古代斷層、古生物學家發掘古生物、歷史學家發掘近代聚落、水下考古打撈海底沈船,各有其特性,是否能夠以同一標準看待?亦尚有討論空間。敝人認為台灣的考古遺址發掘資格必須走上證照制,一如中國大陸的考古發掘領隊資格。遺址發掘資格之審議不僅個人必須具有相關證照,所屬機構亦須符合相關條件。以目前台灣的法規來看,敝人不禁懷疑,真正符合資格的機構有多少?亦常見以「協會」或「學會」這類無實質專職人員亦無專屬空間設備的單位,大量地承接考古發掘計畫,除了資格遊走於法律的邊緣,如何使用經費、遺物的後續管理方式等問題更無從控管。
此外,考古學家進行發掘時經常被要求在軟、硬體上符合各種條件,回歸到文化資產法本身,各縣市政府才是最後負責管理保護的機構,但環顧當今哪些縣市政府具備足夠的典藏空間與條件呢?哪些博物館有能耐也願意承接龐大的考古遺留?大量的搶救發掘不斷進行,但不能總是推託給考古學家去承擔、去想辦法。當國家對於文化資產的保存與典藏沒有一套整體性的規劃藍圖,縱使建立了相關的考古學倫理規範或法規,考古學家面對不斷增加的考古工作需求與考古遺物時,還是只能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