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第28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紀錄
時 間:2016年2月2日(二)16:30-18:00
地 點: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館201室
主 席:謝世忠理事長
出席人員:理事:李威宜、呂欣怡、林文玲、林開世、邱韻芳、胡台麗、
高雅寧、郭佩宜、張中復、張 珣、蔡政良 共11人
監事:何翠萍、陳文德、臧振華 共3人
請假人員:理事:王嵩山、劉紹華、黃樹民 共3人
監事:李亦園、莊英章 共2人
(依姓氏順序排列)
列席人員:翟振孝秘書長、王鵬惠副秘書長、湯燕妮秘書、楊曉珞秘書
記錄:湯燕妮秘書
一、 報告案
1. 第27屆與第28屆理事長已於2015年12月30日進行交接。
2. 由於相關作業問題,新理事長當選證書內政部仍未核發,刻正由舊新秘書處同仁共同處理中。
3. 關於2015年10月3日年會中通過之本會章程修正,內政部仍有諸多意見(附件一),相關問題將於今日會議討論案中專案處理。
4. 關於今年年會主題,新任謝世忠理事長擬配合科技部為擴展相關領域學術社群人口,將「人類學門」改成「人類學與族群研究學門」已屆二年,正構思即以人類學族群研究為焦點,廣邀學界同仁共襄盛舉。歡迎理監事和本會會員隨時提供寶貴意見。開會籌備與會議期間必定需要理監事們擔負重要任務,期望各位先進同仁戮力協助。
二、 認可案
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本會設祕書處置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執行祕書、祕書等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協助理事長辦理日常事務。」本屆謝理事長邀請國立歷史博物館助理研究員翟振孝女士擔任秘書長,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王鵬惠女士擔任副祕書長,另二位秘書為湯燕妮小姐和楊曉珞小姐,學會聯繫窗口為湯小姐。本案同意通過。
三、 討論案
第一案 提案人:謝世忠理事長
案由:「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論文獎助辦法」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1. 該辦法修正草案業經2016年2月2日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附件二)
2. 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本辦法如有修正,由管理委員會出席者過半數同意之。並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通過。(附件三)
第二案 提案人:謝世忠理事長
案由:關於內政部回文要求調整本會章程內容事宜,提請討論。
說明:1. 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陳報內政部備案施行,修訂時亦同。」
2. 內政部所提意見本會似不易有所更動,因此,待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提下次年會大會通過,再報部核備。
決議:1.依據內政部民國105年1月5日台內團字第1040094826號函說明二,通過修正章程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如附件四,函報內政部核備。
2.另有關章程第十三條經費部分,將提本年度會員大會通過後報核。
第三案 提案人:謝世忠理事長
案由:關於新申請入會會員審查相關事宜,提請討論。
說明:1. 第27與第28屆會務交接時,有一份待處理事務清單,其中第27屆秘書處建議提理監事會議討論者為新申請入會會員審查。
2. 本屆秘書處處理時發現,網路上沒有被按申請通過者共有133位,但實際上這些未被從網站審核通過申請之會員,有些已經被列在正式會員名單裡。
決議:1.委由秘書處進行會籍整理工作。
2.針對網路申請但尚未完成程序者,請秘書處通知其完成後續程序。
3.未完成現階段網路申請者確核作業之前,暫停開放網路申請。
4.每年會員大會應進行會員繳費清查事宜。
第四案 提案人:謝世忠理事長
案由:有關謝理事長未來一年餘時間個人學術任務規劃與本會2016年年會舉辦日期事宜,提請討論。
說明:1. 謝理事長獲美國Fulbright Foundation邀請擔任 Senior Visiting
Scholar,擬於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間出訪University of
Oregon, Eugene。
2. 謝理事長離開國內一年,勢對本會會務造成影響,關於是否重新改選、請特定常務理事代理、或其他可能處理方式,敦請提供高見。
3. 若以謝理事長應辦理至少一次年會活動為前提,建議可提前於2016年6、7月間舉行。往年雖多於10月召開年會,惟相關辦法並無規範確切開會時間,因此,作業上如無問題,提前於初夏舉行應可列入考慮。
決議:1.本年年會訂於9月10日(六)至11日(日)假國立臺灣大學舉行。
2.請謝理事長聯繫美方請求延緩報到時間,惟若理事長仍無法延期出國,屆時將委由本會一位常務理事代理主持年會活動及會員大會。
五、 散會:18:00
附件一
附件二
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論文獎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一條 設立宗旨:為紀念王崧興先生,成立「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 |
第一條 設立宗旨:為紀念王崧興先生,成立「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 |
未修正。
|
第二條 管理方式:為有效運用本基金特設「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獎助金以基金為之。
|
第二條 管理方式:為有效運用本基金特設「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獎助金以基金孳息為之。 |
管理方式修正為獎助金以基金為之。
|
第三條 委員會組織:由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理事長,臺灣大學人類學系主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所長,暨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常務理事四人,至多七人組成之,並由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理事長為召集人。 |
第三條 委員會組織:由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理事長,臺灣大學人類學系主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所長,暨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常務理事四人,共七人組成之,並由民族學會理事長為召集人。 |
一、委員會組織偶有當然委員身份重合,至多以七人組成。 二、學會名稱修正。
|
第四條 基金保管:原則上由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開立銀行專戶並負責會計事宜。 |
第四條 基金保管:原則上由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開立銀行專戶並負責會計事宜。 |
未修正。 |
第五條 獎助對象:本會團體會員之碩、博士班學生。 |
第五條 獎助對象:本會團體會員之碩、博士班學生。 |
未修正。 |
第六條 遴選標準: |
第六條 遴選標準: |
遴選標準區分(一)與(二)兩項。 |
第七條 獎助名額:每年至多四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於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每年召開年會時頒發。 |
第七條 獎助名額:每年四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於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每年召開年會時頒發。 |
獎助名額修正為每年至多四名。
|
第八條 申請方式:採自薦或推薦皆可,申請表格可向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索取,或逕自學會網頁公告處下載。 |
第八條 申請方式:採自薦或推薦皆可,申請表格逕向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索取。 |
申請方式修正為可向學會索取或逕自學會網頁下載。 |
第九條 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獲獎名單於當年六月底決定,並在本會網頁上公告。 |
第九條 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獲獎名單於當年六月底決定。 |
申請時間補充說明公告形式。
|
第十條 審核程序:初審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複審另聘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相關評審費用由紀念基金利息勻支,支付委員象徵性報酬。 |
第十條 審核程序:初審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複審另聘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相關評審費用由紀念基金利息勻支,支付委員象徵性報酬。 |
未修正。 |
第十一條 受獎助人須於論文日後出版時,註明曾獲本會獎助,並提供成果二份供本會存檔。 |
第十一條 受獎助人須於論文或出版品註明曾獲本會獎助,並提供成果二份供本會存檔。 |
修正為受獎助人須於論文日後出版時,註明曾獲本會獎助。 |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修正,由管理委員會出席者過半數同意之。並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修正,由管理委員會出席者過半數同意之。並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未修正。
|
附件三
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獎學金
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論文獎助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中國民族學會第十八屇第三次常務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七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一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日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第二十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設立宗旨:為紀念王崧興先生,成立「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
第二條 管理方式:為有效運用本基金特設「王崧興先生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獎助金以基金為之。。
第三條 委員會組織:由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理事長,臺灣大學人類學系主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所長,暨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常務理事四人,至多七人組成之,並由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理事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基金保管:原則上由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開立銀行專戶並負責會計事宜。
第五條 獎助對象:本會團體會員之碩、博士班學生。
第六條 遴選標準:
(一)本基金鼓勵原住民社會、文化及歷史的研究;鼓勵人類學與臺灣
史的研究;以及鼓勵有關漢民族與周緣文化的研究。
(二)本基金獎助以申請日之前兩年內完成之碩、博士論文為對象。申
請獎助之論述不一定要正式出版。
第七條 獎助名額:每年至多四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於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每年召開年會時頒發。
第八條 申請方式:採自薦或推薦皆可,申請表格可向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索取,或逕自學會網頁公告處下載。
第九條 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獲獎名單於當年六月底決定,並在本會網頁上公告。
第十條 審核程序:初審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複審另聘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相關評審費用由紀念基金利息勻支,支付委員象徵性報酬。
第十一條 受獎助人須於論文日後出版時,註明曾獲本會獎助,並提供成果二份供本會存檔。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修正,由管理委員會出席者過半數同意之。並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四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章名未修正。 |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英文為TSAE(Taiwan Society for Anthropology and Ethnology)。 |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增補學會英文會名。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人類學及民族學之研究為宗旨。 |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民族學、人類學為宗旨。 |
依據內政部民國105年1月5日台內團字第1040094826號函說明二第(三)條第一項修正。 |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之。 |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分會於其他地點。 |
修正學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由理事會決定。 |
第四條:本會會務如下: 一、推動人類學與民族學學科發展 二、推廣人類學與民族學知識 三、執行會員聯繫工作,並提供國內外資訊交流平台 四、定期舉辦年會或其他學術討論會 五、編行會刊或其他研究專刊 六、促進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及個人之學術交流活動 七、協助或接受委託人類學與民族學相關研究工作 |
第四條:本會業務如下: 一、進行室內研究及田野工作。 二、舉行演講會或討論會。 三、編行年刊及研究專刊。 四、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及個人交換研究資料。 五、提倡並推進與民族學、人類學有關教育文化工作。 六、接受委託或主動規劃人類學與民族學相關之研究計畫。 |
修正學會會務內容。 |
第二章 會員 |
第二章 會員 |
章名未修正。 |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對人類學、民族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團體、機關對人類學、民族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
第五條:凡對民族學、人類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凡團體、機關對民族學、人類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大學學士班學生對民族學、人類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預備會員,預備會員免收會費。預備會員畢業後,函告本會願為正式會員者,得為本會會員。 |
學會會員類別修正為一般會員、贊助會員、團體會員三類。 |
第六條:本會一般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應享之權利。贊助會員及預備會員無被選舉權。
|
一、 條次變更:原第七條。 二、 依據內政部民國105年1月5日台內團字第1040094826號函說明二第(三)條第二項修正。 |
第七條: 本會所有會員有遵守會章、尊重及協助學會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暫停其會員資格及其相關權利,一經補繳後即可恢復。 |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案、繳納會費及協助推進會務之義務。
|
一、條次變更:原第六條。 二、會員權利內容修正。 |
第三章 組織 |
第三章 組織 |
章名未修正。 |
第八條:本會設理事會,執行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組織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定為五人。 |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會,執行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組織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定為五人。 |
條次變更:原第九條,內容未修正。 |
第九條:本會理事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選舉之,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其中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條:本會理事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選舉之,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其中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條次變更:原第十條,內容未修正。 |
第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同意,協助理事長辦理會務。秘書長負責籌組秘書處,報請理事會通過。 |
第十一條: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執行秘書、秘書等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協助理事長辦理日常事務。 |
一、條次變更:原第十一條。 二、依據內政部民國105年1月5日台內團字第1040094826號函說明二第(三)條第三項修正。 |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監察本會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組織之,並由當選監事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監事定為一人。 |
第十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監察本會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組織之,並由當選監事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監事定為一人。 |
條次變更:原第十二條,內容未修正。 |
第十二條: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
第十三條: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
條次變更:原第十三條,內容未修正。 |
第四章 經費 |
第四章 經費 |
章名未修正。 |
第十三條: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贈、補助及行政管理費等。 二、本會會費由理 三、相關會費之優惠由理 四、若本會因故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經常費 甲、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繳納之會費,由理事會於召開下屆會員大會並決定之。 乙、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並得自由捐助。 二、特別費 於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接受補助或捐款。 三、本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一、條次變更:原第八條。 二、本會經費來源內容修正。 |
第五章 開會 |
第五章 開會 |
章名未修正。 |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遇有特別事故,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依據內政部民國105年1月5日台內團字第1040094826號函說明二第(三)條第五項修正。 |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 |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 |
學會理事會每年開會次數修正。 |
第六章 附則 |
第六章 附則 |
章名未修正。 |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陳報內政部備案施行,修訂時亦同。 |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陳報內政部備案施行,修訂時亦同。 |
修文未修正。 |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六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廿六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〇四年十月三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〇五年二月二日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第二十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英文為TSAE(Taiwan Society for Anthropology and Ethnology)。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人類學及民族學之研究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四條:本會會務如下:
一、推動人類學與民族學學科發展
二、推廣人類學與民族學知識
三、執行會員聯繫工作,並提供國內外資訊交流平台
四、定期舉辦年會或其他學術討論會
五、編行會刊或其他研究專刊
六、促進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及個人之學術交流活動
七、協助或接受委託人類學與民族學相關研究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對人類學、民族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團體、機關對人類學、民族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本會一般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七條:本會所有會員有遵守會章、尊重及協助學會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暫停其會員資格及其相關權利,一經補繳後即可恢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執行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組織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定為五人。
第九條: 本會理事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選舉之,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其中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同意,協助理事長辦理會務。秘書長負責籌組秘書處,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監察本會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組織之,並由當選監事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監事定為一人。
第十二條: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贈、補助及行政管理費等。
二、本會會費由理事會議決定之。
三、相關會費之優惠由理事會議另訂之。
四、若本會因故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開會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陳報內政部備案施行,修訂時亦同。